离婚后对方多年不付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如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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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大略省,有些夫妻虽然已经离婚多年,但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问题却始终没有解决。例如,离婚时法院判令丈夫每月支付2,000加元子女抚养费,但丈夫只支付了几个月,之后便以失业、经济困难或者搬到国外为由停止付款。十年过去,孩子已经长大,母亲独自承担了所有生活和教育费用。还有一些当事人,虽然在分居协议中约定了配偶赡养费,但对方长期拖欠,甚至明确表示:“我们都离婚这么多年了,你现在还想追钱,早就过期了。”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对方多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是否还能追讨?孩子已经成年、对方再婚、失业或者移居国外,是否意味着以前欠的钱就不用还了? 实际上,安省法律对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追讨提供了多种途径,但首先必须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已经有法院命令或有效协议,对方却没有按时支付;另一种是过去从未正式确定抚养费或赡养费,现在才希望追讨过去多年的费用。这两类案件在法律依据、证明要求和追讨程序上存在重要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已经有法院命令或正式分居协议的案件,追讨程序通常相对明确。例如,法院在2018年命令丈夫每月支付1,500加元子女抚养费,但丈夫从2019年起连续五年没有付款。如果这五年共60个月均未支付,单是基本抚养费本金就达到90,000加元,还可能涉及依法应付的利息或其他费用。这些已经到期但尚未支付的款项,称为抚养费或赡养费欠款(Support Arrears),不会仅仅因为过去了几年就自动消失。
根据安大略省《Limitations Act, 2002》第16(1)条,执行法院命令,以及执行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赡养费协议,通常不受普通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或者双方早已离婚,过去依法产生的欠款也不当然免除。不过,具体能够执行多少,仍需要审查原有命令或协议的内容、付款终止条件、实际支付记录,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变更命令。如果当事人仅有口头约定,或者双方从未正式确定支付金额,就不能直接把自己计算出来的数字当作已经成立的法院判决债务,而需要先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确定支付义务。
在安大略省,负责执行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主要政府机构,是家庭责任办公室(Family Responsibility Office,简称FRO)。根据《Family Responsibility and Support Arrears Enforcement Act, 1996》,安省法院作出的抚养费或赡养费命令通常会自动登记到FRO,由其负责收取和执行。如果双方签署了符合条件的书面分居协议,也可以按照规定将协议提交法院,例如使用Form 26B,再办理FRO执行登记。
FRO不仅可以要求欠款人补交过去拖欠的金额,还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扣押工资或银行账户资金、截取符合条件的联邦政府付款、登记财产留置权、采取查封出售财产的程序,以及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暂停驾驶执照或有关联邦证照。如果欠款人长期拒不履行义务,FRO还可能启动违约听证程序(Default Hearing),要求其向法院解释为什么没有付款。在符合严格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法院甚至可能作出最长180天的监禁命令。不过,FRO不是法院,不能自行决定增加、减少或者取消原有抚养费,也不会在欠款人不付款时替其垫付。对于已经登记FRO的案件,收款人应及时核对欠款记录,并提供对方最新的工作、住址及资产信息,以协助执行。
另一种更加复杂的情况,是双方分居多年,却从未取得正式的子女抚养费命令,或者虽然有命令,但支付方多年来收入明显增加,始终没有相应提高抚养费。此时,申请人可能需要向法院提出追溯性子女抚养费(Retroactive Child Support)请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D.B.S. v. S.R.G., 2006 SCC 37,以及 Michel v. Graydon, 2020 SCC 24 等案件中,明确讨论了追溯性抚养费的原则。
法院通常会考虑申请人为何迟延提出请求、支付方是否隐瞒收入或存在其他应受责备的行为、子女过去及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追溯付款可能给支付方造成的困难。很多人听说“子女抚养费最多只能追讨三年”,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三年并不是所有子女抚养费欠款的绝对追讨期限,更不能用来限制已经成立的法院命令项下的历史欠款。
在首次申请追溯性抚养费或要求追溯增加金额的案件中,法院通常重视有效通知(Effective Notice)的时间,并可能参考三年的通常追溯范围;但如果支付方故意隐瞒收入、拒绝财务披露或者采取其他不当行为,法院可能允许更长的追溯期间。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也不必然排除对其未成年期间抚养费不足部分的追溯请求,仍需根据适用法律及案件事实分析。
对于多年未支付的配偶赡养费,同样需要区分已经产生的欠款与首次提出的追溯性请求。如果原有法院命令规定丈夫每月支付2,000加元配偶赡养费,丈夫却连续三年没有付款,那么在没有有效变更或终止安排的情况下,相关欠款原则上可以通过FRO或其他合法程序追讨。但如果双方离婚多年,从未签署配偶赡养费协议,也没有法院命令,现在一方才第一次要求对方补付过去十年的赡养费,法律分析就完全不同。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Kerr v. Baranow, 2011 SCC 10 中指出,追溯性配偶赡养费需要考虑与追溯性子女抚养费相似的因素,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目的。子女抚养费强调子女获得经济支持的权利,而配偶赡养费需要先证明申请人的赡养费请求资格,并考虑婚姻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需要及支付能力。 法院通常会更加重视申请人为何多年没有提出请求、是否曾经通知对方、对方是否存在误导或隐瞒行为,以及追溯付款是否造成不公平。
加拿大司法部《Spousal Support Advisory Guidelines: Revised User’s Guide》第20章也专门讨论了追溯性配偶赡养费。因此,不能认为只要婚姻期间双方收入存在差距,就可以在离婚十年后自动要求对方补付十年的配偶赡养费。是否能够追溯、追溯多久、金额如何确定,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对方声称自己失业、没有收入,或者已经搬到加拿大其他省份甚至国外,是否就无法追讨?答案也不是绝对的。对于已经存在的抚养费或赡养费命令,支付方通常不能仅凭自己收入下降,就单方面决定停止付款。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Colucci v. Colucci, 2021 SCC 24 中处理过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父亲长期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累计欠款接近17万加元,后来要求法院大幅减少或取消欠款。最高法院最终没有接受他的请求,并强调支付方及时、完整披露收入的重要性。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追溯调整抚养费,但取消已经产生的欠款并不是当然的权利。
对于移居外地的欠款人,安大略省也存在跨司法管辖区执行机制,可以根据对方所在地及相关互惠安排,评估是否能够在其他省份或国家执行。不过,跨境执行并非在所有国家都同样便利,需要具体确认适用法律和执行渠道。对于希望追讨多年欠款的一方,最重要的是尽早取得原有法院命令或协议、FRO欠款记录、银行收款记录、历年财务披露资料,以及过去催讨欠款的短信、邮件和律师函。 这些材料不仅有助于计算实际欠款,也可能影响法院对追溯期间、利息及其他争议的判断。
在安大略省,离婚多年并不意味着过去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就自动作废。 如果已有法院命令或可以执行的书面协议,通常可以通过FRO等合法途径追讨历史欠款;如果过去没有正式确定支付义务,则需要进一步评估是否可以申请追溯性抚养费或赡养费。两种情况的法律标准不同,不能简单套用所谓的“三年限制”。尤其是在对方长期隐瞒收入、拒绝披露财务资料、转移资产或者搬离加拿大的案件中,及时制定证据及执行策略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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