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647-696-1200 Email: office@weiwanglaw.com Hours: Mon - Fri 9:00 - 17:00
王葳律师近年在从事家庭法案件中注意到一个新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华人在即将步入婚姻或在婚姻中,双方自愿找律师协助起草并签署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
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在安省统称为婚姻协议("Marriage Contract")。签字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包括财产所属权等一系列问题提前做出决定和安排。
这个趋势在王葳律师眼里看来,无疑是积极进步的。因为在中国人传统思维中,婚前或者婚内签协议会伤害双方感情。还没结婚或者刚结婚,怎么就开始考虑将来有朝一日离婚时分割财产呢?其实,这样的想法是欠妥的。提前做出对财产所有权的安排,才能在日后避免双方不必要的争议和额外的花费。
如果夫妻在没有提前签订婚姻协议的情况下离婚,他们的财产将根据安省相关法律进行分配。这些法律及程序非常繁复,总的来说,法律要求夫妻双方平分家庭净资产。夫妻双方各自计算自结婚以来到分居日截止其净资产的增加额,其中的差额部分平分。
离婚诉讼中,大多数配偶就是围绕如何计算家庭净资产,以及如果进行平分存在各种争议。以至于有些离婚诉讼拖至数年,双方劳民伤财,费尽心思,身心俱疲。
在结婚前或分居前,夫妻双方如果签订婚姻协议,提前约定好他们的财产日后如何处置,协议中还可以包括配偶赡养费等其他事项。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帮助双方在日后分居离婚时,简化家庭净资产的计算和分割程序。
越来越多有法律常识的客人找我们做婚姻协议,在这里,王葳律师特别介绍一下安省婚姻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首先,婚姻协议也是契约的一种,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双方根据协商好的内容,提前对将来可能会被分割的财产(real property and personal property)进行所有权的约定。签字之后即为双方同意,协议开始生效。
虽然双方可以在婚姻协议里对财产(Assets)和财务状况(Financial Situation) 做出安排,但是安省的婚姻协议也有其限制性。双方不可以在婚姻协议里对以下内容做出提前约定:
一,孩子的决策权(Decision-Making Responsibility)
如果双方在协议里写到任何一方配偶对孩子有决策权,另一方有探视权(Parenting time)等,这类约定在安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一旦夫妻离婚,法官不会参考已写好的婚姻协议中对孩子决策权的安排。因为安省离婚时,法官对孩子的考量出发点都是针对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的安排。
二,配偶对婚房的权利包括居住权 (Possession Right)
在安省,婚房(matrimonial home)有其特殊的属性。即使婚房产权只在一方配偶名下,或者婚房是一方配偶婚前购买,在双方签署婚姻协议时,仍不可以将另一方配偶在婚房中的权益抹去,不可以对配偶对婚房的居住权加以限制。
要订立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协议,配偶双方必须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诚实公开。这就要求详细披露各自的重要资产和负债。婚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必须是自愿签订的,不得受到任何胁迫,并且双方都理解协议内容。
为了双方的利益,王葳律师建议双方应各自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从法律的完整和严谨性上来说,我们不建议任何一方放弃独立法律意见(Independent Legal Advice)或独立法律代表(Independent Legal Representation)的权利。
王葳律师强烈建议您和您的配偶在签署协议前分别找各自的律师,保障婚姻协议中各方利益最大化,婚姻协议才会更有执行力。这样可以防止配偶中一方事后以不理解合同中的条款,或者没有自己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为由,要求法院推翻婚姻协议。
虽然婚姻的起点都是美好的,但婚姻走向失败有时也不可避免。对大多数配偶来说离婚不是愉快的体验,但一份清晰、公平的婚姻协议可能会让分居和离婚过程变得更加简单。
婚姻协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在婚姻破裂时才会产生作用。您和配偶在签署了婚姻协议后,彼此放心,继续美好的婚姻旅程。
**本文系王葳律师原创。欢迎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否则必追究法律责任。
更多法律服务,欢迎垂询王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