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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安大略省申请离婚,财产分割怎么计算?
答:离婚时,夫妻平分婚姻存续期间的净资产的增值部分,也就是我们说的equalization。具体计算方法是自结婚之日(marriage date)起计算,双方各自的净资产(总资产减去总债务)算一个数值,到分居日(valuation date)截止,各自净资产再算一个数值,这两个数值的差额部分双方平分。
问:安省的婚房在财产分割时,有什么特性,如何分割?
答:安省的婚房(matrimonial home),也就是配偶双方正常居住的物业(ordinarily occupied by the person and his or her spouse as their family residence),在安省有其特殊属性和地位。婚房即使只在一个配偶名下,即使是一方配偶婚前购买,另一方配偶在分居时仍可以主张分割婚房的一半。另外,在分居时,不可以拒绝任何一方配偶对婚房的居住权。
王葳律师具体案例:婚房是男方婚前买的,婚后一年不到关系破裂,女方申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婚房的一半。男方主张该房产为婚前购买,且女方婚后仅居住不到一年,并未对婚房做出任何贡献,要求独占婚房。但法院仍支持女方的主张,女方成功拿到了婚房一半的资产,就是因为婚房的特殊属性。
问:如果是我婚前买的房产,不是婚房,是否可以排除计算进家庭资产?
答:在安省,法院认为婚姻中的双方类似商业合作伙伴,在婚姻中一起经营家庭资产,产生的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做生意的盈利(profit),理应一人一半。所以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另一方一样可以要求一半。
王葳律师具体案例: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特地没当做婚房,而是出租物业。离婚时配偶仍然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的增值部分。对方主张,该物业虽然是婚前购买,但是在婚姻中,该物业的所有支出都是从夫妻联名账户里出,也就是在双方共同经营下使其增值,所以增值部分是应平分的。
问:我在安省之外的房产也要参与分割吗?比如我在中国有自己名下的房产?
答:安省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财产都要包括进来计入家庭资产,因此中国资产也不例外。
王葳律师具体案例:有一个客户婚前在中国有一套房产,婚后基本住在安省,只有偶尔回国探亲才会住在这套房产里。离婚时另一方认定这套房产是配偶双方在中国的婚房,要求分割一半。
还有一个客户,也是婚前在中国有房产,婚后住在加拿大。不同的是,他的中国房产是出租房,一直是租客居住,他和配偶每次回国探亲都是住在父母家里。这套房从来未作为二人的婚房,因此被排除在家庭资产计算之外。
问:除了婚房,其它房产如何可以不被计算入家庭资产?
答:理论上,除了婚房之外的其它物业,包括安省和全球,如能证明该物业的资金来源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则可以被排除在家庭资产计算之外。而实际操作起来很难。
王葳律师具体案例,一个客人离婚,要求分割女方带进婚姻的一套房。女方认为该房产所有开销都是自己出资,包括付地税、贷款、水电煤气账单等,所以不属于家庭资产,拒绝分割。男方称自己为这套房也付出了贡献,比如夏天剪草,冬天铲雪,秋天清除落叶,管理房客,没功劳有苦劳,没出钱但是出力了,所以我们认定这套房也属于家庭共同资产,应该被分割。
问:买房的钱来自父母赞助,离婚分割房产时,可以要求先偿还父母的钱吗?
答:很难。法院判定父母赞助的钱是否为借款,需要考量很多关键因素,如:双方是否签过借款文件,是否约定了还款细节,分居前父母是否曾要求子女归还借款,子女是否曾部分还款等等。
大部分父母出资买房产生纠纷的案例,就是因为父母的借款没有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起来,日后这笔钱很大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赠予的礼物,而融入家庭共同财产中,离婚时也就不会被单独拿出来作为借款先被偿还。
王葳律师具体案例:一方在离婚时拿出父母出资的借条,想证明当初父母赞助买房是借款,分割房产时先还父母的钱。但是法院通过以往的案例判定,这些借条无效,父母出的钱就是赠予夫妻的礼物,因此不能在分割财产时先被还掉。
而另一个有法律意识的客户,同样是父母出资买房,提前咨询了王葳律师,我们建议他在房子产权上登记了一个抵押贷款(charge),以此确定了这笔钱是借款而非赠予的法律属性。离婚时夫妻分割该房产,没有产生任何纠纷,先还掉父母的借款部分,然后剩余部分才被平分。
问:做婚前或者婚内协议(marriage contract)可以提前把房产保护起来吗?
答:婚前或婚内协议对财产保护是一种很好的保障手段。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把某些指定的资产,尤其是婚前购买的,或者父母出资协助子女购买的房产,用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的方式从家庭资产中排除,从而达到保护资产日后不被分割的目的。
要注意的是,签婚前或婚内协议,建议一定要找专业律师起草。有客户给王葳律师看夫妻私下自己写的协议。这种协议从内容到格式上存在很多法律瑕疵,日后执行时可能会产生各种意想不到的纠纷。
王葳律师具体案例:有个客户离婚前曾签了数个婚内协议,自以为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分别都保护起来了。没想到离婚时,对方以自己当初没有获得独立法律意见为理由,即没有律师解释签字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后果,而拒绝执行该协议。所以王葳律师建议做婚前协议,双方一定要各自找律师代表,避免产生意料之外的纠纷,影响协议顺利执行。
另外,保护房产在离婚时不被作为家庭资产分割,婚前或婚内协议不是唯一的手段。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各自具体情况找到最佳的保护方法。
问:谢谢王葳律师的详细解答和案例分享。最后就安省离婚财产分割您还有什么提醒大家的吗?
答: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上面介绍的只是相对简单的案例。具体关于财产保护及分割,请大家一定要提前咨询律师,获得专业建议,避免日后达不到自己的预期,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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